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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GN网络衍生作品的法律瑕疵

2018-05-10
> ACGN网络衍生作品的法律瑕疵

When other men blindly follow the truth , remember ,

Nothing is true .

When other men are limited by morality or law , remember ,

Everything is permitted .

AC的世界里,在信条的指引下,我们与自己控制的刺客一同成长,学会怀疑,不盲目相信陈规陋习,追寻着自由。垂暮的Ezio在遗书中感慨道“Love, liberty and time,...,are the fuel that drive me forward. And love was especially…”着实感同身受。不仅仅局限于各位刺客对AC的爱,在ACGN文化圈内,这种对圈子热爱驱动着各路同好自发地想要做些什么。可是,即使以爱之名,现实中的我们依然无法做到像信条所言,突破道德法律束缚,追求自己定义的自由。

在这里想和大家讨论的是,各路人马在为圈子贡献自己小小一份力量时,有可能不经意触及了一些规则。而这是在大版权时代缓步到来,我们在这混沌初开之际需要警醒注意的事项。

一、 AMV、MAD、CG混剪

以B站为例,各路大神为我们贡献出了或震撼、或感动的视频剪辑,这些成果,基本可分为三个组成要素——素材、音乐、剪辑。这三者中,只有「剪辑」是属于UP主的独创成分,而搜罗的素材和选择的音乐大部分是没有使用许可的网络资源。部分学者将这类“摘录+合成”创作成为混编作品,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而只有学者的研究讨论,所以混编作品可谓游走在灰色地带。一方面有人用美国的理论,通过“摘录原作比例较小”、“非商业性使用”、“未对原作品产生市场替代”的理由主张混编作品合法;但另一方面,仅就现有立法而言,虽然《著作权法》允许个人为学习、研究和欣赏目的使用他人已公开作品。但是,此类创作不仅确实在使用盗版资源作为素材,UP主上传视频到B站这个公共领域也已经脱离了“个人”欣赏的范畴,升格成了著作权限制的公共传播行为。加之B站推广的“用爱发电”的充电模式,就给本来已走在悬崖边的视频剪辑界增加了一分危险——商业性运作。虽然不是UP主自身具有赚钱的目的,但凡事扯到钱就会成问题,在版权方面也是如此。

另外,在未来,“个人为欣赏目的而使用”这个法律上的避风港也有崩塌的迹象。在《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草案稿中,将允许个人使用的条款表述为“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的片段”,删除了“欣赏”目的,并且将“作品”限制到了“文字作品”。是对于影视作品这类以欣赏为主要机能的创作加大保护力度的信号,未来缺乏版权许可的视频资源极有可能会受到很大冲击。希望各路同好能做好抗击这场风暴的准备。

二、 同人作品

金庸先生与江南的案子一时间就将各方目光聚焦到了同人创作的问题上。从前同人作品只是粉丝出于对某一作品或角色的热爱而在小众范围内的圈内创作,但近年来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呈现出巨大市场潜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利益争端,《此间的少年》只是其中一例。我们都认同一部ACGN作品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要认识到作品塑造的角色也拥有版权性。角色的姓名、外形、个性、经典动作、经典台词等一系列构成要素,形成的独特魅力,令其区别于其他的人物角色,无疑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圈内存在大量的同人绘画、同人漫画、同人动画、同人小说、同人电影乃至同人舞台剧,甚至Cosplay也被视为真人同人创作的一种,也就注定了潜在矛盾的巨大。同人作品的共性即是依附于原作人物形象,而此基础上又可大致分为两类——演绎类和原创类。演绎类是在原作的世界观、剧情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各类作品的前传后传便属于此类;原创类则是仅借鉴了人物形象,而在不同的世界观下的新故事,所谓的“穿越流”便归属此类。由此可见,对于前者的约束将会甚于后者。同上述混编视频一样,演绎类同人因热爱而产生,为分享内心的悸动和自我展示而存在,线上线下的交流是其存在意义,公共传播不可避免。即使不作商用,也很难使用现有的“个人使用”条款进行自我保护。

不过,幸得同人作品并不会侵占原作市场,现今ACGN产业大佬们大都视同人文化为一种友好的免费宣传手段,没有出手打击。例外只有一家——任天堂,以其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所有触碰规则的行为,不管是有趣的MOD,还是大家穿上COS服摄制的小短剧,即使是那些精致到开发者都叹为观止的作品,也只是在律师函上附一句“任天堂很感动,但是…..”。

三、 游戏直播

第九艺术虽然在我国这么多年饱受偏见,但整个产业还是一路高歌猛进。伴随互联网发展,电竞赛事直播和个人直播两大产业模式发掘出了巨大的商业潜力,利益权属纠纷也随之浮现。

赛事直播比之个人直播更多是牵涉平台与开发商,此处不做讨论,只说说个人直播。

这种个人在第三方平台直播的模式,本质上还是对游戏本身画面、剧情、玩法的公开传播,属于开发商著作权的限制范围内。缺乏“个人使用”这一抗辩理由,虽然有个别案件开始运用上面提到的美国理论,在法院获得支持,但毕竟不是有据可依的常态,获得开发商的许可才能真正没有后顾之忧。所幸个人游戏直播大体上也和同人作品、剪辑作品一样,处于版权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尴尬状态。这里特别要感谢我们的大哥Ubisoft,甚至愿意在发售前将少量游戏拷贝发放给一些知名主播,允许在不泄露重要情报的条件下直播试玩。

说了这么多,也没有提出什么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很惭愧。只是心里有这样的担忧,不想二次元文化圈在这个版权时代被打得一蹶不振,希望整个圈子能在框架内安全成长。

最后,

May the father of ACGN guide 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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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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